论优惠性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全球运用及其对中国的借鉴

被引:2
作者
孟国碧
机构
[1]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6.1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可分为两大类,一为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另一为制度型原产地规则,前者包括税号分类改变标准、税号分类改变标准的例外、价值含量标准及加工工序标准四种标准,后者主要包括微小含量规则、吸收规则、累积规则。两大类规则已得到广泛运用,并已形成一些鲜明特色,但在运用中也暴露出标准不统一、规则复杂、限制性强、保护性高、实施和管理成本昂贵等问题。中国已参加了七项优惠贸易安排。除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外,其他六个协定中的优惠原产地规则要么过于简单,要么标准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在制定未来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时,我国有必要充分借鉴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已有的国际经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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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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