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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商法基本原则的再厘定
被引:9
作者:
李建伟
[1
,2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
来源:
关键词:
商法通则;
商法典;
民法典;
商法基本原则;
营利;
规范二元论;
法的价值;
D O I:
10.16524/j.45-1002.2021.03.002
中图分类号:
D923.99 [商法(总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制定我国纲领性商事基本法的呼声再起。商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乃是制定商法通则、商法典抑或其他类似商法基本法绕不开的话题。法律原则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源于规范二元论,基本原则和其他原则的区分体现出法的价值取向及其在法规范体系的安放范式。商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需要构建不同于私法一般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核心理念和终极价值追求是营利,营利性原则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伴随着商业社会发展的需要演绎出营利促进原则与营利风险防控原则两个分支,最终形成以营利基本原则为统率,以营利促进原则和营利风险防控原则为支点,以其他具体原则为填充的商法基本原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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