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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码运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制
被引:53
作者:
宁园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来源:
关键词:
健康码;
个人信息保护;
公共卫生安全;
知情同意原则;
最小必要原则;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20.06.01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3 ;
摘要:
健康码的推广成为我国疫情防控的创举,其在发挥防控作用的同时,也酝酿着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改造、升级健康码的乱象使个人信息利益遭受不当限制;大量个人敏感信息集中于政府控制之下,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个人信息处理缺乏法律指引,虚置知情同意原则、逾越最小必要原则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大量存在。健康码的推行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其正当性不仅建立在优先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公众生命健康的价值选择上,还建立在公权力须克制至合比例性程度的基础之上。在健康码的个人信息保护中,应弱化知情同意原则之同意规则,坚守知情规则,并强化最小必要原则,严格限制个人信息处理的范畴、期限和披露。健康码升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则主要通过控制治理边界和坚守同意规则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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