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的公共性

被引:29
作者
谢鸿飞 [1 ,2 ]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
[2]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关键词
财产权; 社会义务; 征收征用; 管制性征收; 数据确权;
D O I
10.19916/j.cnki.cn31-2011/d.20220812.009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财产权兼具个人性和公共性。财产权公共性源于权利的排他性和资源稀缺,其正当性基础在于财产应承多元价值、财产源于社会和实现自我价值等。财产权私法上的公共性体现为限制财产权取得能力、强制剥夺财产权、限缩和扩张所有权、强制使用许可等;公法上的公共性包括征收、征用和使用管制。财产权公共性很难通过限缩财产权排他效力建构,而需诉诸“权利束”观念。征用与使用管制规范的区分标准是财产价值受损的程度,我国可参酌市场价格,统一裁决标准。公法和私法对财产权的限制均需符合比例原则,权利人在一定时限内未开发土地的,其私权不应无偿丧失。财产权公共性的密度和强度应区分不同财产类型设定。数据资产具有突出的公共性,可通过将“权利束”改造为“权利树”观念赋权,以权衡各方的数据法益。虚拟财产应界定为财产权,且通常不具有公共性。公共数据应严格界定,以与个人信息权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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