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和“行政”概念的宪法解释

被引:4
作者
门中敬
机构
[1]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关键词
立法; 行政; 法律保留; 行政保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传统上,"立法"和"行政"的概念因界定行政的"除外说"而被捆绑在一起。从制宪者在国家权力横向配置上的目的考量出发,1982年宪法按照"国家权力分工原则"对国家权力进行了横向配置,主要目的在于国家作用的实现。在法治层面,该目的主要体现为"法的秩序"和"法的效率"之价值诉求。传统上针对宪法中"立法"和"行政"概念的宪法解释,主要有"立法事项解释"和"位阶关系解释"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这两种解释方法的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法的效率价值和职能定位,后者侧重于法的秩序价值和性质定位。基于对国家法治发展的历时性和成长性考虑,这两种解释方法都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应当反对全面法律保留以及动辄以性质定位代替职能定位的观念和做法,以便为科学划分行政与立法之间的权限范围提供理论依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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