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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艺术:《公司法解释四》的创新、缺憾与再解释
被引:66
作者
:
刘俊海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刘俊海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学杂志
|
2017年
/ 38卷
/ 12期
关键词
:
公司自治;
司法干预;
中小股东;
公司诉讼;
公司法;
D O I
:
10.16092/j.cnki.1001-618x.2017.12.004
中图分类号
: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摘要
:
《公司法解释四》基于中小股东友好型的司法理念,提高了公司法的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公司自治失灵,司法权不能失灵。法官既要精准把握司法解释背后的核心价值观,也要认真甄别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边界。公司决议效力瑕疵案件的裁判要遵循程序严谨、内容合法的公司民主决策理念。股东知情权案件的裁判要遵循强化信息披露、遏制滥权的公司透明治理理念。股东分红权案件的裁判要遵循自治为主、强制为辅的股东价值投资理念。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的裁判要遵循内外有别、动静结合的股权诚信转让理念。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裁判要遵循严控程序、拓宽外延的股东积极治理理念。
引用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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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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