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艺术:《公司法解释四》的创新、缺憾与再解释

被引:66
作者
刘俊海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司自治; 司法干预; 中小股东; 公司诉讼; 公司法;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7.12.004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公司法解释四》基于中小股东友好型的司法理念,提高了公司法的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公司自治失灵,司法权不能失灵。法官既要精准把握司法解释背后的核心价值观,也要认真甄别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边界。公司决议效力瑕疵案件的裁判要遵循程序严谨、内容合法的公司民主决策理念。股东知情权案件的裁判要遵循强化信息披露、遏制滥权的公司透明治理理念。股东分红权案件的裁判要遵循自治为主、强制为辅的股东价值投资理念。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的裁判要遵循内外有别、动静结合的股权诚信转让理念。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裁判要遵循严控程序、拓宽外延的股东积极治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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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ley v. Jacobs .2 325 Pa. 187, 189A. 320 .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