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商事通则”立法——从商法形式理性出发

被引:25
作者
赵磊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商法; 形式理性; 确定性; 商事通则; 民商分立;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3.04.014
中图分类号
D923.99 [商法(总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商法形式理性的特征是商法的确定性、可预测与可计量。商法的形式理性体现为规则化与内在体系化。商法典并非商法形式理性的必然结果,大陆法系商法的形式理性与英美法系相同。"商事通则"并不是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超越,而是实质上的民商分立,其体系与内容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典并无二致。我们应该反对商法的形式主义,坚持实质主义的民商分立,冷静对待"商事通则"立法,完善商法各单行法律、法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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