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条约中的利益否决条款研究——由“艾美特公司诉乌克兰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9
作者
张晓静
机构
[1] 辽宁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投资条约; 利益否决条款; 国际投资仲裁;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2.06.020
中图分类号
D996.4 [国际投资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投资条约中设置利益否决条款的目的在于东道国能够有效地拒绝给予在另一成员国境内仅仅以控股公司形式存在的、没有从事实质性商业行为的投资者以条约利益,即防止投资者根据"国籍策略"进行"条约选购",它一改"巴塞罗那公司案"确立下来的根据成立地/注册地标准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侧重于保护东道国的利益。该条款在能源时代具有特殊的意义,《能源宪章条约》框架下发生的多起由利益否决条款引发的纠纷案即为适例。由于利益否决条款自身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仲裁庭的解释对该条款的适用起决定性作用,但因各仲裁庭的解释总体上偏向于保护投资者,使得该条款的功能很难实现。我国作为重要的资本输出和输入国,应该在今后缔结的投资条约中设立利益否决条款,并充分利用其赋予东道国的权利维护国家利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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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 [1] BIT by BIT: The Growth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and Their Impact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 . Jeswald W. Salacuse.The International Lawyer . 199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