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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对未履行合同的效力初探
被引:23
作者
:
韩长印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韩长印
机构
:
来源
: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
1997年
/ 03期
关键词
:
合同解除;
选择权;
相对人;
当事人;
损害赔偿;
破产宣告;
清算组;
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
破产财团;
D O I
: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1997.03.010
中图分类号
:
D922.292.0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破产宣告对未履行合同的效力初探韩长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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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3 / 59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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