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封禁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也引发了业界对该问题针锋相对的热议。究其根本,在于对互联网平台场景下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识别及认定的分歧与不确信。从现行反垄断法基本原理和施行逻辑出发,以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限制竞争效果的判定为基本的分析框架和研究路径,对平台封禁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展开规范性和实证性研究而非主观推断,已成为当前亟待回应的焦点。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应以争议行为所指向的目标商品为出发点,围绕此相关商品市场进行需求(供给)替代分析,注意辨识市场力量的源泉市场和限制竞争效果的发生市场。在认定平台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接受市场份额在判定市场支配地位上作用被不断弱化的事实,增强对用户基数、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行业特征与竞争特性因素的综合考察,重视反向推演的方法补强施行封禁行为的平台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工具。在判定封禁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应充分考虑互联网"动态竞争性(垄断)结构"的特征,坚持以合理规则作为评估行为效果的基本规则,动态权衡封禁行为对行业竞争秩序和作为消费者的用户权益造成的正负效应,在坚持包容审慎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对平台封禁行为的反竞争属性作出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