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受侵害的过失相抵

被引:15
作者
冉克平
机构
[1]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过失; 不真正义务; 未成年人; 监护人; 过失相抵;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0.04.006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与加害人的过失不同,受害人的过失并非违反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义务,而是违反了对自己的保护义务,此种义务在法律上是一种不真正义务。对于受害人的过失的判断,应以受害人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而非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为保持现行立法与司法的稳妥,可以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过失相抵能力,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有过失相抵能力。在未成年人遭受他人侵害,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的情况下,若监护人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未成年的受害人应该承担监护人的过失,在斟酌损害赔偿数额时,实行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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