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疑难问题研究——以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为背景

被引:10
作者
樊启荣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保险法; 保险合同; 保险单; 保险费; 预收保险费;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8.04.014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保险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保险合同成立制度是保险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当下,在我国保险法理论研究与实务中,保险合同成立的疑难问题包括: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保险合同究竟为要式抑或不要式合同、要物(践成)合同抑或不要物(诺成)合同、预收保险费对保险合同成立有何影响,等等。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我国保险法的修改应遵循如下思路:宜采"不要式主义"与"不要物主义"之立法政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必要之点"达成合意时合同即告成立;同时,为配合保险实务之需,应增设预收保险费效果之规定,从保险人核保期间之限制入手,在保险人核保权之尊重与投保人主观合理期待之满足之间寻求平衡点,以合理规范当事人双方之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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