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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公司法》中说不出的痛
被引:33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甘培忠
机构
: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
:
中国律师
|
2002年
/ 09期
关键词
:
《公司法》;
章程规定;
解散事由;
小股东;
法院;
清盘;
大股东;
司法机关;
司法解散制度;
公司司法解散;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摘要
:
<正>缺钙缺铁的《公司法》 公司是由股东们依据《公司法》之规定合意创造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通常公司的存在有股东们事先确定的期限(某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规定公司可以无期限地存在,法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长寿命为99 年并于届时可申请延长),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就意味着公司寿命的终结。在《公司法》上,公司因各种原因彻底结束其存在状态的事实或行为被称为解散。由于公司在存在期间,负载了众多的社会关系,公司除通过正常的途径解散(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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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6 / 68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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