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公司法》中说不出的痛

被引:33
作者
甘培忠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司法》; 章程规定; 解散事由; 小股东; 法院; 清盘; 大股东; 司法机关; 司法解散制度; 公司司法解散;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正>缺钙缺铁的《公司法》 公司是由股东们依据《公司法》之规定合意创造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通常公司的存在有股东们事先确定的期限(某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规定公司可以无期限地存在,法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长寿命为99 年并于届时可申请延长),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就意味着公司寿命的终结。在《公司法》上,公司因各种原因彻底结束其存在状态的事实或行为被称为解散。由于公司在存在期间,负载了众多的社会关系,公司除通过正常的途径解散(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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