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之界限——以“抽象危险”的认定为路径

被引:9
作者
江岚
赵灿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行为犯; 抽象危险; 实质解释; 反证;
D O I
10.13793/j.cnki.42-1020/c.2012.02.023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作为刑法中两种重要的犯罪形态,二者的区分主要存在于本质以及认定方式上。就本质而言,抽象危险犯是行为导致了一般地存在着的高度危险的结果,从而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行为犯则是行为仅仅违反了刑法规范便获得了社会危害性;在认定方式上,抽象危险犯允许反证的成立,而行为犯则不允许。抽象危险的认定对二者的区分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认定也要坚持实质主义的立场,在承认危险性普遍存在的前提下容许反证的成立,从而间接实现实质解释的目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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