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康采恩法与我国企业集团法之比较

被引:16
作者
吴越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关键词
企业集团; 集团合同; 中国; 德国;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1.02.011
中图分类号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企业集团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 ,不是民事主体。相反 ,单独的集团名称、集团章程和集团管理机构、子公司数量和企业集团资产的多少都不反映企业集团的本质特征。企业集团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是经过登记的集团合同。集团合同中应当包括统一管理权的行使、对附属企业及其债权人、少数股东的保护等法定内容。在无合同约束的事实性企业集团中 ,支配企业不得向附属企业发出有损于附属企业利益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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