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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法律调整方式的改造——兼论法律体系的三元化结构
被引:10
作者
:
孙笑侠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杭州大学法律系
孙笑侠
机构
:
[1]
杭州大学法律系
来源
:
法学
|
1995年
/ 01期
关键词
:
结构单元;
社会法;
强制性干预;
权力干预;
政策性平衡;
国家本位;
法律体系;
法的体系;
过错责任原则;
社会保障法;
无过错责任;
经济法;
商法;
民法;
市场经济社会;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摘要
:
<正> 基于市场行为对自由的要求以及市场行为固有的弱点,法律具有双重职能的矛盾——保障市场经济自由和保证国家权力干预。权力干预的最佳方式、法律的适度立场等问题已成为我们从诸方面进行讨论的热点。在追求效益、保证自由的今天,我们不能不谈兼顾公平、兼顾秩序;另一方面,在权力干预,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时候,又要在方式上讲究适度和实效。体现在法律上,笔者以为需要改造传统法律的体系和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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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理[M] [英]G·D·詹姆斯 著;关贵森等 译 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0,
[2]
英国行政法[M] 王名扬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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