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消极许可的构建

被引:4
作者
张轶
机构
[1] 深圳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专利许可; 消极许可; 授权模式; 积极义务;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8.05.074
中图分类号
D923.42 [专利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现有专利授权模式分析表明,我国法律明确将消极许可排除在许可合同制度之外。现行法为专利许可人设定了积极作为义务。由于自身使用权能的缺失,作为专利权人的许可人往往难以满足法律提出的要求。此类规范的正当性基础与专利许可授权的消极本质形成根本冲突,并引发诸多弊端。我国专利许可制度应当构建在以消极许可为核心内容的理念之上。许可人积极作为义务仅应构成合同的意定内容。对相关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分类的分析和探讨,可以通过现有法律的模糊表面还原其实质架构,帮助当事人刻意区分许可合同以及由专利许可与技术服务组成的混合合同,从而在合同拟定中精确实现当事人意志。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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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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