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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社会性别分析——兼论家务劳动的价值
被引:87
作者
:
夏吟兰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夏吟兰
机构
:
[1]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来源
:
法学杂志
|
2005年
/ 02期
关键词
:
夫妻共同财产;
社会性别;
财产范围;
D O I
:
10.16092/j.cnki.1001-618x.2005.02.024
中图分类号
: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历经50余年,婚后所得共同制一直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也为绝大多数夫妻所使用①。学术界的通说认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符合《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因而,1992年4月3日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均肯定了这一财产制度。但是,如果我们从女性的视角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一深度探究,就会发现在平等光环下的性别盲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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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1 / 74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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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1]
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M]. 中央文献出版社 , 巫昌祯主编, 2004
[2]
世纪之交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M]. 当代中国出版社 , 蒋永萍主编, 2003
[3]
女性与家庭[M]. 天津人民出版社 , 谭琳, 2001
[4]
美国财产法[M]. 法律出版社 , 李进之等著,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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