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 ,都可以归入财产权和人身权。设计这种权利的后果是必然造成环境生活使用权和环境生产使用权的矛盾 ,从而使公民本来享有的健康权、生命权失去原有的优势地位。按照用法定界限解决环境生活使用权和环境生产使用权之间矛盾的逻辑 ,导引出的结果是 :行政法律关系对两种虚构的使用权之间关系的取代。国家环境管理权的介入即取消了公民的环境生活使用权 ,也把环境的生产使用权变成了依据行政法律所负有的义务。运用以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 ,无法实现对整体的环境和人们日常生活领域之外的环境要素、环境功能的保护。在公民环境使用权和以这种权利为核心内容的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 ,无法建立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