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外观主义

被引:48
作者
刘胜军
机构
[1]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外观主义; 信赖; 归责; 利益衡量; 风险原则;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6.08.007
中图分类号
D923.99 [商法(总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外观主义广泛适用于商法领域,其本质是民法信赖保护原则在商法领域的体现。外观体现为主体外观、权利外观、法律关系外观和法律事实外观,为保护对外观的信赖,商事立法和商事审判使外观事实可以优先于法律真实,这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外观事实的形成没有真实权利人行为影响的情况下,外观责任的承担应无须考虑可归责性。可归责性适用于外观事实的形成显然与本人有关的情形,至于归责原则,应采风险原则。我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应在民法典和商事单行法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将外观主义规定为商事活动的原则,作为民法信赖保护价值在商事领域的具体化,以彰显商事领域的信赖保护,便利商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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