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补充侦查若干问题的思考

被引:13
作者
云山城
机构
[1] 湖北警官学院
关键词
补充侦查; 保留; 完善; 措施; 建议;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法庭审判时的补充侦查程度不同地存在退而不查、查而不清、屡退不查、屡查不清、相互借时间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公、检、法三家对批捕标准、起诉标准、审判标准理解上有偏差,缺少统一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指导,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性质存在错误认识等。在目前的司法背景和状态下,补充侦查制度不应废除,应予保留。应从制定明确具体的批捕标准、起诉标准、审判标准和统一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高侦查人员业务素质,加强侦查机关或部门内部监督制约,严把案件出口,建立健全补充侦查的监督、引导机制,建立以退回补充侦查为主,自行补充侦查、联合补充侦查和不退案补充侦查为辅,相互协调配合的补充侦查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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