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立法模式研究

被引:57
作者
朱岩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危险责任; 一般条款; 单行立法模式; 特殊危险; 危险实现; 最高限额; 免责事由;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9.03.006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危险责任是工业化社会的产物,在现代侵权法中,与过错责任并列成为最基本的归责原则。由于传统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单一归责原则,导致针对危险责任采取了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调整模式,此种立法日益加重了侵权法与现实生活的张力。由于危险责任是现代风险社会的常态责任形态,并且各种新型风险日益增多,针对危险责任应当采取一般条款立法模式。为了避免一般条款立法模式的弊端,应对其构成要件作进一步的限定,并辅之以必要的列举。基于危险责任,同样应当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原则上不设定最高赔偿限额。免责事由限于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以及风险自担。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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