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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犯罪主体的扩张与界定——以《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为基础
被引:8
作者:
吴华清
[1
,2
]
机构:
[1]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
来源:
关键词:
斡旋受贿;
《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
近亲属;
犯罪主体;
犯罪构成;
《刑法修正案(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92 [贪污贿赂罪];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正>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是对斡旋受贿犯罪的基本界定,在此基础上,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又增加了两种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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