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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环境危险犯的必要性分析
被引:5
作者
:
黄霞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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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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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中国地质大学
黄霞
张辉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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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地质大学
张辉
夏勇子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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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地质大学
夏勇子
机构
:
[1]
中国地质大学
来源
:
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
|
2006年
/ 06期
关键词
:
环境犯罪;
危险犯;
刑事立法;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关于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仅仅依靠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手段已不足以对严重危害环境行为进行有效的防治。从环境立法价值取向的转变以及环境犯罪的特点等方面分析,结果都表明确立环境犯罪危险犯是必要的且具有可行性。应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在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使其适应有效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现实需要。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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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1 / 42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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