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数字化现象研究

被引:16
作者
曲笑飞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律数字化; 数字化现象; 法律形式化; 数字;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3.01.004
中图分类号
D90-05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法律的数字化是一个值得关注但至今尚未被充分关注的现象。法律与数字相结合的内在机理体现在两方面:现实存在的模糊性导致我们必须通过数字化的形式以达致认识的精确性,而现实存在的秩序性使得通过数字化的形式来表达法律成为可能;数字的格式化特征与法律所追求的客观性不谋而合,而法律所需要的可操作性恰可借助数字的工具功能得以满足。数字化是法律形式化的主要实现途径,数字赋予了法律以科学性、客观性及正当性,法律的数字化可有效地规范自由裁量权。法律对数字的过度依赖也容易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且将会引发功利主义的泛滥。法律的工具理性需要数字化,而人性则是无法数字化的。法律的数字化只能是有限的、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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