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被引:37
作者
朱岩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 不动产登记;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06.06.032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登记机关应当仅仅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而不应令其承担实质审查义务,《物权法草案》第三稿第12条的规定值得赞同。由于登记机关承担形式审查义务毕竟留有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利“虚像”和现实中权利“实像”不相吻合的漏洞,因此存在制度弥补的必要。特殊情况下的职权主义实质审查义务、当事人主义的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公证制度和产权保险制度可以很好地填补该漏洞。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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