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财产归属的关系——兼论中国《信托法》第2条的解释与应用

被引:34
作者
楼建波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公示; 信托财产的可辨识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82 [信托、信贷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信托法》第2条中"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的表述为当事人根据交易目的决定信托财产的归属提供了可能性。信托的实质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权属转移给受托人只是实现独立性的一种安排。在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权属时,只要法律上对委托人义务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信托财产可辨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仍可实现。英国信托法下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安排与英国当时的土地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即使在英国法下,信托财产的转移也只是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条件之一,而非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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