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的基础及规则探究

被引:12
作者
黄娟
机构
[1] 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彩礼”; 婚约; 目的赠与;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彩礼”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婚约解除,结婚目的没有实现,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承担返还义务。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即使未共同生活也不应再予返还。我国立法应参酌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将“彩礼”一词改称为“婚约赠与物”,对婚约期间赠与财物的返还作出全面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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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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