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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的实践适用及法律效力
被引:2
作者
:
陈亚菁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陈亚菁
机构
:
[1]
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来源
:
中国房地产
|
2013年
/ 05期
关键词
:
预告登记;
《物权法》;
物权登记;
法律效力;
D O I
:
10.13562/j.china.real.estate.2013.05.005
中图分类号
: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正>《物权法》规定房地产的物权种类有所有权、抵押权、用益物权,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这些物权登记后才可生效。就形式而言,只有满足申请主体的适格性、申请房屋的完整性、登记原因行为的条件成就等三大要求才能进行物权登记。在申请主体暂不适格、申请房屋尚未建成、登记原因行为条件尚未成就时,可期待的物权如何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则有赖于预告登记制度的应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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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3 / 37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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