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的实践适用及法律效力

被引:2
作者
陈亚菁
机构
[1] 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关键词
预告登记; 《物权法》; 物权登记; 法律效力;
D O I
10.13562/j.china.real.estate.2013.05.005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物权法》规定房地产的物权种类有所有权、抵押权、用益物权,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这些物权登记后才可生效。就形式而言,只有满足申请主体的适格性、申请房屋的完整性、登记原因行为的条件成就等三大要求才能进行物权登记。在申请主体暂不适格、申请房屋尚未建成、登记原因行为条件尚未成就时,可期待的物权如何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则有赖于预告登记制度的应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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