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景观利益之私法保护

被引:1
作者
张挺 [1 ]
解永照 [2 ]
机构
[1] 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研究科
[2] 山东警察学院
关键词
景观利益; 私法保护; 理论构成; 侵权行为;
D O I
10.16700/j.cnki.cn41-1157/c.2012.04.025
中图分类号
D931.3 []; DD913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随着环境保护的课题从传统的侵害人身健康的大气水质污染等领域,迈向更加高级的保护主观利益的领域,景观利益的保护就成了不得不面对的崭新的问题。对于这个新问题,首先,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实际进一步深入探讨景观利益的私法保护性问题。其次,在承认景观利益的私法保护可能性的基础上,目前我们还不能广泛认可"景观权"这样一种权利,然而景观利益的存在是难以否定的。最后,关于景观利益是否受到违法的侵害之时(即所谓违法性判断),可以借鉴日本最高法院就国立景观诉讼作出的判决。即综合考虑被侵害利益的景观利益的性质和内容、侵害行为的样态程度、侵害的过程等因素判断是否予以保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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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市民追讨“景观权”说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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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 2005, (09)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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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民商法研究.[M].渠涛; 主编.法律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