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

被引:11
作者
苏号朋
唐慧俊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旅游辅助服务者; 旅游合同;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1.06.016
中图分类号
D922.29 [经济法];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05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旅游辅助服务者作出了相关规定,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了基本界定。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法律地位呈现出多元性:既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也是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旅游辅助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在责任承担方面,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对旅游者承担侵权责任,对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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