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品定义的立法表述

被引:13
作者
李琛 [1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作品定义的立法表述,既要合乎逻辑,又要实现法律的规范功能。作品的定义应遵循属加种差的逻辑,在属的选择上以"表达"为优,在种差的设定上应以具有法律构成要件价值为准。"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限定其意义在于划分作品与非作品,立法在判断实用品的外形是否为作品时应格外谨慎。在具体作品的列举与定义时,应借鉴美学的分类,同时兼顾法律的规范目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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