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环保局不宜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被引:17
作者
王小钢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法院; 环保民间组织; 司法机关; 原告; 环境保护局; 环保局;
D O I
10.14026/j.cnki.0253-9705.2010.01.025
中图分类号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在我国目前环境污染事件持续高发、环境污染纠纷不断凸显的情况下,以司法手段推进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环境公益诉讼正是实现司法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近年来贵州、云南、江苏等省相继设立环保法庭,并对民事和行政原告主体资格进行了拓展,确认了包括环保部门、检察院和环保社团组织为民事和行政原告的环保诉讼主体地位。目前,检察机关做原告的现象很普遍,环保社团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也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而对于环保部门的原告资格,很多人并不支持,那么,为什么他们认为环保部门不适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呢?吉林大学法学院的讲师王小钢给出了他的理由可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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