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意识、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选择——基于2005 CGSS的法社会学分析

被引:21
作者
杨敏 [1 ]
陆益龙 [2 ]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法治意识; 纠纷; 纠纷解决机制; CGSS; 法社会学;
D O I
10.13858/j.cnki.cn32-1312/c.2011.03.027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法治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性的认识及观念,中国社会在推进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居民的法律权威意识和法律合理性意识都呈现出增强的趋势,同时也表现为规范主义法律意识与工具主义法律意识并存的多元化特征。经验研究表明,法治意识对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并不产生明显的作用,但对人们选择纠纷解决机制有一定影响。法律权威意识越强,选择法律解决机制的概率越低;人们越是把法律当作工具,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就越大。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的结构扁平化特征及两极化趋势与法律至上、法律万能的宣传有一定关系。因此,研究它对化解基层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仍具有重要意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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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的公共空间[M]. 商务印书馆 , (美)帕特里夏·尤伊克(PatriciaEwick), 2005
[2]  
社会冲突的功能[M]. 华夏出版社 , (美)科 塞(Coser, 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