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析

被引:1
作者
张秋芳
机构
[1] 中原工学院
关键词
保险诈骗罪; 既遂与未遂; 共同犯罪; 罪数形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我国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采用的是结果犯模式,只有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保险诈骗行为,并取得或控制了数额较大的保险金,才构成本罪的既遂。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行为为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创造条件的,可构成共犯中的帮助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实质上只是各行为人共同利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骗取保险公司财产的职务侵占或者贪污行为,只可能构成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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