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原则框架下的意思自治

被引:8
作者
庄加园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交付原则; 意思自治; 所有权移转; 默示占有改定; 合意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虽然我国《物权法》第23条坚持交付原则,但否认存在"约定例外"的可能性。对这一立法变化的效力不宜按照"新法优于旧法"进行解读,因为物权法定原则与动产所有权变动并无直接关联,意思自治也不会危及交易安全。鉴于我国《物权法》第25~27条规定的观念交付方式已经隐藏了意思自治的空间,即使允许默示占有改定,也不会导致对合意原则的替代。由于交付原则只是发挥默示规则的作用,《物权法》第23条仅具有任意性规范的性质。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同于交付时点的所有权移转时间,甚至可以完全脱离对转让动产的占有。交付原则通过允许观念交付拓展意思自治空间,合意原则针对非特定物要求特定化,两者的差异已经显著缩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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