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判牍中的“情理”

被引:23
作者
汪雄涛
机构
[1] 云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情理; 事实之维; 法律之维; 明清; 判牍;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0.01.002
中图分类号
D929 [中国法制史];
学科分类号
030102 ;
摘要
情理的涵义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人情和天理。"情"具有四个义项,分别是感情、性情、人情世故以及案情;"理"就是广义上的事理,除了事物之理外,还包括人伦之理。义项合并之后,"情理"的涵义应为案情和事理,同时包含事实和法律两个维度。对情理这两个维度的混淆,以及忽视事实维度对法律裁判的根本性影响,是导致否定中国古代法确定性的重要原因。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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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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