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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立法缺陷评析
被引:5
作者:
张立刚
机构:
[1] 山东警察学院
来源:
关键词:
信访条例;
缺陷;
评析;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82 [民政和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2005年的《信访条例》存在重大立法缺陷。其一,信访权利实质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直接监督权,在没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关法律规定作为立法依据或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权的情形下,行政法规无权对公民的直接监督权进行法律规制;其二,《信访条例》有许多明显违背中国宪法的条款规定,对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构成重大侵蚀;其三,信访工作的属地管理原则有违一般的逻辑常识,不但不利于信访困境的解决,反而有可能积累、加剧社会矛盾,同时,条例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处分主体机关规定模糊不清,表明信访监督机制仍不够完善,不利于建立畅通的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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