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的两种理论: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

被引:7
作者
唐娟
侯伊莎
机构
[1] 深圳大学
[2] 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 博士
关键词
分配正义; 结果正义; 布坎南; 罗尔斯; 一致同意; 诺齐克; 东西; 程序正义; 正义观;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014.4 [国民收入与分配];
学科分类号
0201 ;
摘要
<正> 本文从公正、公平、平等、正当、合法诸辞源意义上使用“正义”的概念。 分配的结果正义由事物的因果关系决定,它主要是一种内容正义、道德正义、特殊正义和具体正义,它的着眼点在于社会利益或价值(权力、权利、财富、地位、荣誉、责任等)在一定范围之内由谁来分、分给谁和分多少的问题。因为每个社会不同的阶层、集团有不同的利益要求和主张,故而在利益分配的完成状态上难以达到公认的最佳。纯粹追求分配的结果正义,往往导致先要在社会成员内部寻求一个特殊的、超越所有利益之上的力量来主持分配,其他社会成员则把自己的分配决定权转让给这个超然的力量,分配的最终状态是否令人满意就取决于这个超然力量的道德能力。而事实证明超然于所有利益之上的力量——人或机构——从来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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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弗里德曼文萃.[M].(美)弗里德曼著;高榕;范恒山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