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的侵权行为

被引:15
作者
尹田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关键词
法人; 责任能力; 侵权行为;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2.02.004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法人与自然人一样 ,具有侵权行为能力。但法人的侵权行为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 ,其法律要件与法人就他人 (法人成员 )的致害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有所不同。法人侵权行为的成立 ,须具备以下条件 :须为法人的代表机关 (代表人 )或其他有代表权的人之行为 ;须为因执行职务而致人损害 ;须执行职务之加害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的条件。法人对其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致害行为 ,应对受害人单独承担全部责任 ,然后得根据法人章程或者公司法有关规定 ,对有过错的代表人进行追偿或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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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J].
尹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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