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与对抗——《物权法》第24条及《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4项评析

被引:4
作者
唐超
机构
[1] 汕头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特殊动产; 所有权变动; 多重让与;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8.04.004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就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交付说"的构造意味着对第三人的恶意推定,不论是最高人民法院采纳的"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说",还是"登记亦得生效说",皆几无适用余地。就海船所有权让与,"合意生效说"最合乎法之客观目的,但就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应加以区别规制。《物权法》第24条当是法律移植失败的范本,解释论难有作为,亟待立法机关审慎择定立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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