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商榷

被引:14
作者
余敏
何缓
机构
[1]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年龄; 多元化处置措施;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在以成人标准构建的刑法体系下,报应主义主导话语权,每当发生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后,就会出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主张以刑罚手段处置"熊孩子"。[1]但我们认为该种主张治标不治本,要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性,合理把握刑罚必要性,完善非刑罚措施,以多元化方法理性应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难题。
引用
收藏
页码:15 / 19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16 条
[1]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法理反思.[D].张晓洁.西南政法大学.2015,
[2]  
论犯罪、刑罚与刑事政策.[M].冯·李斯特.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3]  
心理咨询师.[M].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 编写.民族出版社.2015,
[4]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问题研究.[M].赵秉志; 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5]  
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研究.[M].胡春莉; 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6]  
本体刑法学.[M].陈兴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7]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遇制度研究.[M].马柳颖; 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8]  
刑法哲学.[M].陈兴良;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9]  
德国刑法教科书.[M].(德) 李斯特; 著.法律出版社.2006,
[10]  
刑事政策学.[M].许福生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