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明债暗偿”不如“明债明偿”

被引:3
作者
李珍
机构
[1] 湖北武汉大学教授
关键词
退休金; 广义; 资产; 部分积累; 即付; 劳动保险费用; 转制成本; 个人帐户; 社会保障债务; 基金积累; 保费收入; 债务规模; 中央政府; 养老社会保险; 空帐; 社会保障制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842.67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养老社会保险的转制成本问题早已不是什么新鲜话。作者之所以重拾旧话,是想表达一个强烈而明晰的观点:政府提供社会保障制度责无旁贷;企业退休金制度向社会保险转制的成本是政府的债务,政府应该尽早做偿债计划,明债明还。事实上,政府近两年在补偿转制成本方面做了不少事,如政府用国债收入补发退休金、变现上市国有资产用于退休金制度等等。由于政府没有明确的承认是转制成本的承担者,又没有明确的偿债计划并公之于众,所以政府的行为可以说是“明债暗偿”。这种做法的影响是消极的,它影响“统帐”制度的有效运行;“统帐”制度的无效运行又会直接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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