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被引:56
作者
葛云松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讲师、法学博士
关键词
死者; 名誉权; 近亲属; 司法解释; 人格利益; 民事权利能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仅依此为逻辑推理,则自然人死亡以后应不再可以享有任何权利。但是,自从1989年天津荷花女案[1]以来,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对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已经多有涉及。 1.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认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称:“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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