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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案》立法权主体的反思
被引:2
作者
:
卓黎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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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卓黎黎
刘丹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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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刘丹
机构
: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沧桑
|
2006年
/ 02期
关键词
:
刑法修正案;
刑法典;
单行刑法;
立法权主体;
D O I
:
10.13514/j.cnki.cn14-1186/k.2006.02.017
中图分类号
: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典是内容上的替代和形式上的同一关系,不同于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这就决定了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主体必然不同于单行刑法,而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刑法修正案,实际上也是有违宪法规定的,因此对其立法权主体错位的问题值得反思。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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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9+53 / 39 +53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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