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媒介使用与隐私意识法律化原则探讨

被引:10
作者
陈堂发
机构
[1]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关键词
社会性媒介; 技术赋权; 隐私意识; 价值协调;
D O I
10.13495/j.cnki.cjjc.2012.03.012
中图分类号
G206.2 [传播媒介];
学科分类号
050302 ;
摘要
技术赋权的社会性媒介作为社会结构的功能性元素,其"社会性"媒介使用特质的彰显应以隐私保护的理性认知与适度、合理限制为条件。隐私意识法律化需考虑:个人信息与事项是否关涉人格尊严,私情信息属违背道德或是违法犯罪行为,私人信息与事项是否属于共同隐私,私人行为是发生在公开场合以及公开私人信息是否属于善意且不得已。网络运营商作为"善良管理人",法律应遵循公正原则赋予其合理责任与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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