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文物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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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 委员会; 江西省;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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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江西省人民政府为保管、管理各地古建筑、古文化遗址、革命遗迹,并为征集散佚各地之珍贵文物、图书、革命文物起见,特设立江西省人民政府文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规程依照中央颁示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并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之。第三条:本会设委员十五人至若干人,除由文教厅、民政厅负责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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