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立法与学说之反思——以《民法通则》第109条为中心

被引:44
作者
曾大鹏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 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见义勇为可以被定义,其是自然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的或他人的利益,而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抢险救灾的正义之举。在民法属性上,见义勇为呈现出多样性,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紧密联系。对于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109条反而会造成背离实质正义的尴尬结局。因此,《民法通则》第109条等规范应予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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