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见异物检查法结果判断的商榷

被引:2
作者
庄航
张庆秋
机构
[1] 宿迁药品检验所
关键词
可见异物检查法; 结果判断;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R927 [药物鉴定];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笔者从事检验工作中发现《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可见异物检查法补充规定中"溶液型静脉用注射液、注射用浓溶液、混悬型注射液、溶液型滴眼剂、混悬型滴眼剂均不得检出金属屑、玻璃屑、长度或最大粒径超过2mm的等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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