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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见异物检查法结果判断的商榷
被引:2
作者
:
庄航
论文数:
0
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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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宿迁药品检验所
庄航
张庆秋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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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宿迁药品检验所
张庆秋
机构
:
[1]
宿迁药品检验所
来源
:
中国药师
|
2007年
/ 07期
关键词
:
可见异物检查法;
结果判断;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R927 [药物鉴定];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笔者从事检验工作中发现《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可见异物检查法补充规定中"溶液型静脉用注射液、注射用浓溶液、混悬型注射液、溶液型滴眼剂、混悬型滴眼剂均不得检出金属屑、玻璃屑、长度或最大粒径超过2mm的等明显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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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31 / 631
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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