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总则时代”数据的法律属性

被引:1
作者
程建华
机构
[1] 安徽建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
数据; 法律属性; 知识产权; 客体;
D O I
10.19747/j.cnki.1009-2463.2019.06.012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数据的类型不断丰富、价值作用日益凸显。对于不同的主体,数据具有不同的价值属性,由此也已频现数据权益纷争。为了在既有法律体系和规则框架内构建数据的具体保护路径,亟需明确数据的法律属性这一前提性基本问题。在对数据进行类型化区分的基础上,通过同质比较和法律条文逻辑位序分析,认为"后总则时代"的数据应指向为客观存在、范围限定的财产,具备客体适格性,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特征,具有可知识产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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